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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 74年09月02日)
第 2 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