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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 103年07月15日)
第 10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於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其他因提供或傳遞資訊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遭大陸地區羈押、審訊時,提供涉訟諮詢,並協助家屬透過管道進行營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