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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11 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