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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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12 條
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