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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15 條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