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新聞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基本國情、本院重要施政資料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本院重要政策文宣撰編、製作、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