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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19 條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