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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20 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