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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21 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