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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2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