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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3日)
第 7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