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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3 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審判績效評比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
(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
(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
(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
(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
(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三、綜合評比

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