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5日)
第 11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