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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5日)
第 15 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補正及調查之期間。

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