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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10年04月01日)
第 4 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其候補人數以應選人數三倍為限;票數相同者,由司法院抽籤定之。

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布並發給當選證書。

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