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08年05月24日)
第 20 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