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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08年05月24日)
第 21 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