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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08年05月24日)
第 25 條
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