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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4日)
第 6 條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