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及請免事項。
三、考試、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四、職務歸系、銓審及請任(免)事項。
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鑑事項。
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及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及編製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