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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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二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8年05月24日)
第 93 條
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整理及分析事項。
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查核、彙編事項。
三、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
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執行、整理與分析及資料提供事項。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