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 109年02月19日)
第 14 條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