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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 109年02月19日)
第 7 條
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