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 109年02月19日)
第 8 條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