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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 109年02月19日)
第 9 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