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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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 111年02月14日)
第 11 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