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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 111年02月14日)
第 13 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