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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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 111年02月14日)
第 18 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
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