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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 113年01月23日)
第 24 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