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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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 113年01月23日)
第 9 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