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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3年01月23日)
第 27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