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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 101年12月26日)
第 7 條
本獎章以頒給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獎章除由司法院於慶典或集會時以公開儀式頒給外,得由請頒機關(構)以同一儀式代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