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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10 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本院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