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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11 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地區性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