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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13 條
本院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本院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