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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3 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本院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