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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5 條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其運作總量低於分級運作量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