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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9 條
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