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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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 102年01月25日)
第 3 條
情報機關派駐臺灣地區各省(市)、縣(市)從事外勤情報工作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依俸給待遇法令支給各項給與外,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按原支數額加三成發給。未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簡任各職等或相當等階之軍警人員,新臺幣七千元;薦任各職等或相當等階之軍警人員,新臺幣六千元;委任各職等或相當等階之軍警人員,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