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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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 102年01月25日)
第 4 條
前二條所定情報工作津貼及情報職務加給加成之支給,應由各情報機關視其工作屬性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前二條所定之限度內擬訂支給數額及加成成數,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