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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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 102年01月25日)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之起(停)支,均以實際到(離)職日期為準,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