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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3-1 條
本院科技移轉之利益衝突揭露事項由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利管會)審議。應揭露利益及揭露方式由利管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