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院管理之研發成果,得對其他政府機關(構)、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但以有償、非專屬及我國管轄區域內優先為原則。
以無償或對我國管轄區域外之對象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者,應在促進科技發展、社會福祉、國家利益,確保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之商品化,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國際承諾,且不違反公平原則下,以書面契約就其用途、授權地區、授權期間、再授權、再移轉或其他事項為適當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無償使用: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研發成果非屬經依法認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授權國外對象對國家安全、國內產業競爭力、國內技術與經濟發展無顯著負面影響,或雖有負面影響但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三、專屬授權國外對象,並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本辦法所稱有償,其方式包括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交互授權、技術合作或其他業界通用方式,作為成果讓與或授權之對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