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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1月08日)
第 12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