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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1月08日)
第 4 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文物、史料清冊。
九、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