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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1月08日)
第 8 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