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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9年01月31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