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辦理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之費用。
二、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
三、辦理家事服務中心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及觀摩會之費用。
四、其他經本院核准之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基準,由本院定之,並得依年度施政計畫、當年度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申請補助狀況及實務需要,酌予調整。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第一項各款合計總金額,最高不得逾主管機關與該團體所定委託契約之總金額。但離島或經本院審酌主管機關財力分級及當地社會資源連結不易認有必要之地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