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同一法院僅補助一民間團體。但主管機關因社會福利資源不足等特殊狀況,委託不同民間團體於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經本院核可者,各民間團體得按主管機關委託契約申請補助不足之費用;各團體得申請補助之合計金額,不得逾各該委託契約合計之總金額。
主管機關委託同一民間團體,於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提供服務者,僅補助家事服務中心之不足費用。
二個以上主管機關委託不同之民間團體於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者,民間團體得按各該主管機關委託契約申請補助;二個以上主管機關委託同一民間團體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