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9年01月31日)
第 9-1 條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申請案之結報核銷,應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法院審核後,將核定撥付結報核銷補助款通知申請單位,並將費用結報明細表函送本院。
按季撥付之款項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最後結報申請時,連同專戶利息,依規定辦理繳回法院事宜。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繳回。
法院應於每年度最後一次結報核銷補助款時,函轉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至本院。